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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例释法,以温情执法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在开展无人机路政巡查时,发现合璧津高速上行方向K24+300处路段公路右侧建控区内有挖掘机在平整场地,数字执法室将无人机航…

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二大队在开展无人机路政巡查时,发现合璧津高速上行方向K24+300处路段公路右侧建控区内有挖掘机在平整场地,数字执法室将无人机航拍照片与之前该处路段建控区3D模型进行比对,通过绿植覆盖度的明显变化预判该处极有可能要进行房屋搭建,立即将此情况通报勤务中队到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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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部门调查,修房村民原有合法修建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房屋一处,占地90平方米,距高速公路边沟最近处不足7米。由于房屋地势低洼,该村民遂向当地政府申请后决定另行择址新建房屋,面积同原房屋。在排除他人宅基地、耕地、水塘及其他无法修建房屋的位置后,勘定的拟建新房宅基地位置仍有部分处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该部分面积约10平方米,距边沟最近处约2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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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情况后,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行动,多次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村社进行实地勘查及情况沟通,召开专题研讨会,由业务骨干与公职律师团队集体研究,确定了相关执法依据。一方面是明确建筑控制区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该村民改建房屋,从实际效果来看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安全视距、有效预防了公路街道化现象、使行车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使房屋实际占用的建筑控制区面积大大减少,进一步减少了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显而易见的是,该村民新修房屋与建筑控制区立法目的并无冲突;另一方面是对旧房改建的理解,虽然房屋修建地点不同,但该村民由拟建房屋替换原房屋的“改建”本质并不受影响,根据总队相关文件,改建房屋无需获得相关许可。

根据实例法制研讨,最终执法部门将村民择址建房定义为“在建筑控制区内对原有房屋进行重建、改建”,对其改建房屋一事予以支持。得知消息后,该村民表示,执法人员严谨务实,真正为民思、替民想、解民忧,把为民办实事真正落实到位;璧山区大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也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表示了高度肯定。以具体案例深入解释法律内核,践行说理式执法,同时赋予法律以温情,将严格执法与服务群众有机结合起来,扩大执法过程的教育引导效果,这正是我们交通执法人应该坚持的法治追求。(通讯员
孙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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